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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专家建言深圳网约车 降低准入门槛不让司机“裸奔”

委员专家建言深圳网约车 降低准入门槛不让司机“裸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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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约车成为各大城市日常交通的有益补充,让市民出行更加方便。但经过几年的发展,网约车也出现了不少“成长中的烦恼”。

目前,我市共核发网约车证5万多张,网约车驾驶员证近6万张。有委员表示深圳网约车准入门槛过高,无益于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管。图为深圳街头的网约车。深圳特区报记者 刘羽洁 摄

 深圳特区报2019年6月19日 近年来,网约车成为各大城市日常交通的有益补充,让市民出行更加方便。但经过几年的发展,网约车也出现了不少“成长中的烦恼”。

今年5月份以来,市政协针对《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开展了立法协商工作。一个多月来,市政协共组织市内外调研、召开各种会议11次,直接征求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等意见约400余人次,征集立法协商意见80余条。

17日,以市政协立法协商成果为内容,市政协召开了专题协商会,政协委员、专家们就如何解决网约车发展中的“痛点”、规范网约车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深圳网约车准入门槛过高

据统计,我市共有15家网约车平台,核发网约车证5万多张,网约车驾驶员证近6万张,日均订单量四五十万单。但长期从事交通研究的市政协委员、交通学者王雪指出,当前,网约车人车一致、人证一致的情况并不乐观。

网约车安全问题是最受关注的。而人车、人证不一致则为网约车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王雪认为,之所以造成人车、人证不一致,是因为深圳网约车准入门槛过高:“目前,《办法》对于司机获取网约车驾驶员证设置的门槛过高,尤其是要求驾驶员必须拥有深圳户籍或者居住证。而深圳的居住证要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保等,在一线城市中门槛是最高的。这让许多司机望而却步。”

高门槛导致不少司机实际上是“裸奔”上岗——未办证、未纳入监管。为此王雪建议,可以借鉴北京、上海、广州政策,降低居住证申领门槛,或是借鉴杭州、三亚、东莞经验,改居住证要求为居住登记,让更多驾驶员得以进入办证流程,纳入严格监管。

“纳管进来总比司机‘裸奔’强。只有更大范围地管住人,才能真正提升行业安全水平。”王雪表示,降低驾驶员证门槛,对稳定就业、稳定发展、行业健康将起到积极作用。

在市政协委员、市交警局局长徐炜看来,安全问题是第一位,因此入门从严是必须的。但他认为,入门从严不一定是要求司机有深圳户籍、有深圳居住证。“我们可以通过大数据考察司机每年平均违法数、是否有安全文明驾驶的习惯等。”徐炜说。

提高违法成本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在专题协商中,委员们普遍认为,当前《办法》中对于网约车平台违规的处罚力度不足,部分处罚标准甚至低于普通巡游出租车。

“最高罚款只有3万元,这对一个企业来说太小意思了。”市政协委员潘争艳认为,目前《办法》规定的处罚太轻,导致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不能很好地起到惩戒和威慑作用,保障乘客的合法利益。

致公党福田区总支副主委钟雄也认为,《办法》中的处罚力度太小,如《办法》规定,企业车辆所有人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交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他建议,应当每例罚款20000元,这样才能杜绝相关违规行为。

深港集团总经理、巡游车代表杜军认为,加大对网约车违法经营的处理力度,不仅仅是处以罚款,而是可以根据不同违法情形,给予罚款、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不同等级的处罚。

也有委员建议,可以将《办法》升格为特区立法,这样许多立法上的创新、罚款上限的突破也就可以顺利实施了。

经营者应购买不低于1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

《办法》中规定,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对此,市政协委员曹叠云表示,应当补充对承运人责任险的具体保险金额的规定。

“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直接关系到网约车经营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提高安全防范标准,有助于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他建议,可参照广州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乘客购买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保证车辆具有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鼓励车辆购买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此外,曹叠云也建议,《办法》要厘清和明确网约车经营者与司机、相关责任人如何划分和承担对乘客损害的责任。

杜绝利用大数据乱涨价

市政协社法民宗委主任李振河在通报市政协立法协商情况时指出,调研发现,当前网约车发展的一个大问题就是服务收费标准不一,存在利用大数据“杀熟”现象。“在工作日早晚高峰、节假日出行等用车高峰时段,网约车经营平台往往采取‘加价叫车’模式,加收不合理费用。此外,不少市民在连续一段时间使用同一个打车软件后,往往会出现同样路线收费越来越高的现象,均体现网约车经营者在服务监管方面存在计价方式不透明、经营者经营理念出现偏差等情形。”李振河说。

根据《办法》,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将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市政协委员张斌认为,由于市场调节中会出现规制失灵,比如拒载、揽客等情况,因此政府指导价是非常必要的。他建议增加市场调节与政府指导两类情况的细化规定。

杜军认为,市场调节价应该在政府指导价之内。“网约车定价太低会冲击城市公共交通,定价太高又难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乘客需求。”同时,杜军提出,网约车经营平台、企业不能变相向乘客发放补贴,以低于巡游出租车价格提供服务。这样既保护了消费者,也保护按照市场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的巡游车价格体系以及整个公共交通价格体系,避免出现较大价格偏差,损害群众利益。

市政协委员孙国瑜则建议,《办法》增加对于网约车运营平台用大数据算法乱涨价、乱加价、乱分配的限制条款,不允许网约车平台以无限制的浮动价格扰乱城市出租车整体运营秩序,形成依靠大数据算法的不正当竞争。

建立司机乘客互评黑名单制度

“立法应该尊重每一个被调整主体的权利。”市政协立法协商咨询委员会委员郭丽表示,《办法》中大篇幅规定了驾驶员的义务,但对驾驶员的保护不够。针对当前只有乘客对司机进行评价的做法,她建议建立互评机制。

“驾驶员与乘客之间应该建立一个互评黑名单制、点赞制,相互监督。”市政协常委王琛认为,互评黑名单、点赞制度能够规范司机与乘客的行为,对司机乘客都是很好的保护。

委员们也认为,相关的点赞和黑名单要纳入征信系统,“要让纳入黑名单的司机不能从业,纳入黑名单的乘客约不到车”。

占用当地交通资源也应在当地纳税

选择在税收优惠的城市注册,并在全国铺开运营,这是当前网约车经营平台、企业的发展模式。但委员、专家们却认为这样不合理。

“网约车使用的道路资源是属地城市的公共资源,属于全体市民所有。平台获取市场收益,却不给所占用的城市公共资源支出任何成本,也不给所使用城市资源公共税务缴纳相应税金,这是不合理的。”孙国瑜建议增加对网约车运营平台、公司的税务约束条款,要求属地运营必须属地纳税。”

福田区政协常委周璇则建议,《办法》可修改为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具备深圳纳税独立资格的分支机构。“否则我们很可能投入了大量的道路资源、管理资源,却不能从这个公司获取税收收入。”周璇说。 ( 周元春 通讯员/张永胜



[责任编辑:潘宝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