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龙岗区卫计局召开的扫黑除恶再部署再动员暨全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自7月1日起,龙岗区将逐步全面停止门诊静脉输液。
全区各公立医院(含一级医院),除急诊科外,全面停止普通门诊静脉输液服务;中医馆、中医类诊所、医务室,自7月1日起禁止进行输液治疗;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门诊部、西医类诊所,7月1日起原则上禁止对53种常见病多发病进行输液治疗。
据介绍,确需输液的,要严格掌握静脉输液使用指征,医师应履行知情告知义务,并在其门诊病历中附注输液治疗情况说明,认真执行静脉输液操作规范。按照粤卫办函〔2017〕332号文的要求,只有在患者出现吞咽困难、严重吸收障碍(如呕吐、严重腹泻等),以及出现病情危重、发展迅速、药物在组织中宜达到高浓度才能紧急处理这三种情况下才使用静脉输液。
“医疗机构违规开展静脉输液将重罚。”据龙岗区卫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应依法对违规开展静脉输液、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和医师,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并将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依法处理。
其中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