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共场所应配备母婴室、第三卫生间
2020-01-02 10:33
来源: 晶报

深圳公共场所应配备母婴室、第三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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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报2020年01月02日讯   2019年12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对于长期受市民关注的公共场所配备母婴室、第三卫生间不足问题,如今《条例》明确规定:机场、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配备独立母婴室和第三卫生间。2020年3月1日起《条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同时废止。

地铁福田站设有母婴室。

公共场所应配备母婴室

和第三卫生间

晶报持续关注深圳公共场所难觅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的问题,此前在报纸和晶报APP上都推出过不少关注这些问题的报道。

《条例》明确规定,机场、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配备独立母婴室和第三卫生间。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社会开放本单位停车场、卫生间和文化体育设施。公共服务场所以及城市主要道路、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为行动不便利的人士提供便利。

创新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条例》建立了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要求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结合实际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本地区、行业、单位的不文明行为清单。

“重点治理清单”并非一成不变,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变化,结合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行业领域等不同特点进行动态调整。确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相关区域、单位和场所公示,并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对于重点治理清单所列的不文明行为,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提示、劝导和检查。对于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违法不文明行为,执法机关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对“霸座”等行为进行处罚

可在六个月至二年内限制其通过电子方式购票

《条例》赋予了特定人员制止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的权力,如:赋予车站、机场、码头、公园、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对其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的权力,不听从劝阻妨碍公共秩序的,可以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赋予了有关经营单位和服务活动组织者对于在公共场所内实施不文明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可以拒绝为行为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权力。

人们关注的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霸座”问题,《条例》进行了规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扰乱航空器、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秩序,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在处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至二年内,不向行为人提供优惠服务,或者限制其通过电子方式购票。”

《条例》还规定,执法机关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媒体曝光:对拒不道歉,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执法机关可以将违法行为视频资料在有关媒体或者场所多次播放,直至违法行为人依照前款规定道歉。

劝导不听可以报警处理

“劝导不听怎么办,可以报警,出警来处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当不文明行为发生的时候,工作人员会进行劝导。面对不听劝导,并构成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以直接选择报警。

《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在公共场所内实施不文明行为,且不听从劝阻妨碍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行为人给予处罚。(记者 吴欣 蒋津津/文、图)

[编辑:黄芷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