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加速,与养老相关的话题备受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卓长立建议将家庭中的养老护理、病人陪护消费纳入个人所得税抵扣范围,引发舆论热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即可在缴纳个税时作一部分税前扣除,符合资格的纳税人相当于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减免,是进一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的重要方式,也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我国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总体上包含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四大方面。2018年10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同步推出的专项附加扣除共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初衷是为给公众减负,体现税制公平,那么,是否应当将某项支出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之中,衡量的标准大致应为这一项支出是否为普遍民生问题并造成广泛存在的经济压力。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推出的时间并不长,需要不断在实践中完善。例如,在政策推出初期,对3岁前的婴幼儿照护费用的覆盖有所疏漏。因为幼童至3岁才能入读幼儿园,此后才能被纳入“子女教育”的抵扣项范畴,而3岁前的照护费用显然是一项广泛而必要的支出。在包括卓长立在内的多位人大代表提出将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消费纳入个人所得税抵扣范围后,2022年3月28日,《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发布。当前,个人所得税2022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正在进行中,专项附加扣除栏下已从6项变为7项,加入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项目。
我国目前纳入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养老相关项目只有“赡养老人”支出。依照规定,父母其中一方年满60周岁,子女即可享受该项减免,独生子女每月最多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每月最多扣除1000元,兄弟姐妹间,分摊扣除合计不得超过2000元。显而易见,“赡养老人”指的是对老人的日常生活照顾与支出,并没有考虑到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时的照护与生病时的陪护支出。老人多发慢性病,无论是日常照护或是生病时的陪护都已成为必要消费,将其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合理性毋庸赘言。实际上,在多个不同国家和地区,养老照护费用也是被涵盖在个税抵扣范围之内的。
人口老龄化已是我国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今后较长一段时间的基本国情。1999年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64亿人,占总人口的比重比2010年上升了5.44个百分点。随着老年人口规模日益庞大与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尤其是独生子女更需要在工作及照护之间取得平衡,购买养老护理服务或在老人住院时雇佣护工已是普遍选择。从普遍性的角度来看,将养老照护费用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也是很有必要的。
正视老龄化社会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推动税制公平,对于满足公众期待、不断增强民众幸福感获得感,实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