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要闻

简历造假入职不久后被解聘 员工要求公司赔偿被法院驳回

2021年09月15日 10:00 来源:深圳新闻网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9月15日讯(记者  李云云  通讯员  张建国)刘某是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商精修美工,可就在他入职后没多长时间,却被公司通知解除了劳动合同。刘某认为公司的做法违法,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2万元。最终结果如何?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应聘入职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岗位为电商精修美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刘某应聘时向公司提交了一份个人简历,简历载明了其多年在多家公司从事美工工作,其中包括在业界比较知名的科技公司任职。

刘某入职后,公司对其进行了背景调查,发现其简历每一阶段均存在夸大工作时间、职务及工作内容的现象,比如在某公司工作2个月写成工作2年、担任职务实为美工助理写成美工,又如将在某知名科技公司子公司工作经历写成在总公司工作。该公司得到确凿证据后,认为刘某在履历上造假误导了公司,因而所签劳动合同无效,于是向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

龙岗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及履行劳动合同关系期间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招聘和应聘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据以判断劳动者的基本素质与劳动能力的学历和简历,是直接影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最重要的基本信息,一旦有所隐瞒就是非常重大的问题。

另一方面,如实说明自身情况,则是每一个劳动者应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和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的法律底线,也是劳动者在求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欺瞒过关,也不能抱有先夸大学历、工作经历待受聘后再提升能力的侥幸心理。既然法律对于劳动者赋予的是法律义务,那么,如劳动者未能如实说明,导致用人单位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劳动者便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在入职时存在将工作简历中工作年限、经验及工作岗位等予以夸大的情形,存在误导用人单位聘用的可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以原告履历造假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而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意欲求职应聘的劳动者,个人简历是应聘者全面素质和能力体现的缩影,是应聘者找工作的敲门砖,它的主要作用是争取让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建立联系。简历中对自己的包装修饰都在情理之中,但对招聘所要求的学历、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不能夸夸其谈,更不能随意编造,否则将适得其反,即使暂时未被发现,以后在职场工作中越成功,隐患就越大,一旦被捅破,后果就越惨重。

相关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编辑:叶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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