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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法院: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将受到法律制裁

编辑:陶倩2021-01-14 09:42内容来源:龙华新闻

新闻提要

龙华新闻讯(记者 丁小梅 通讯员 潘佳荣 唐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提出执行异议;但若伪造证据、滥用执行异议权利,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深圳龙华一被执行人与异议人恶意串通、伪造重要证据,滥用执行异议权利妨碍司法,龙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霞拘留十五天,对异议人包某玲罚款一万元。

据了解,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某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裁决,因被执行人陈某霞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向深圳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中院受理后指定龙华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龙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某霞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的一处房产。但在拍卖过程中,案外人包某玲表示已承租该房产,且该房产自己已对外转租,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转租合同以及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

法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某霞与异议人包某玲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15年,房屋租金为67万元,且要求一次性支付,该合同签订的内容显然有悖交易习惯。同时,异议人包某玲已支付67万元给被执行人陈某霞,但支付的款项无备注或者摘要,未注明款项的用途,且转账次数多达12次,款项转账金额多次出现相同金额78000元、49000元,该转账交易行为也不符合常理和房屋租赁费用支付的交易习惯。此外,异议人包某玲虽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但并未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以及税费、水电、物业、燃气等费用票据以佐证。

为核实情况,法官对异议人包某玲、被执行人陈某霞以及房屋居住人员进行了询问。异议人包某玲和被执行人陈某霞均表示双方存在真实的租赁关系。随后,法官逐一指出异议人包某玲提交证据存在的问题,并阐明虚假异议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异议人包某玲当场悔过,并承认与被执行人陈某霞串通伪造租赁合同、伪造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来提出异议的事实。被执行人陈某霞也对相关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最后,龙华法院以被执行人陈某霞与异议人包某玲存在恶意串通伪造重要证据,滥用执行异议权利妨碍司法为由,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霞拘留十五天、对异议人包某玲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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