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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完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责任制考核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1-19 16:38 坪山新闻网

关于完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含居民小组级分公司)责任制考核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1、2014年5月,社区工作站与股份合作公司正式实行站企分离。站企分离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含居民小组级分公司)主要承担经济职能。但社会责任制考核无法落实,这里主要指安全生产、劳资纠纷等。上级政府对社区进行责任制考核,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就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优,扣发考核奖金。而股份合作公司(含居民小组级分公司)名下物业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劳资纠纷,出现承租方拖欠厂租,股份合作公司(含居民小组级分公司)因不作为或追收厂租不力,致使集体经济利益蒙受损失,股民分红减少等情况,股份合作公司(含居民小组级分公司)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奖金一分不少照发,个人亦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试问,这种考核办法合理吗?以“属地管理”原则还是以“谁受益,谁负责”原则考核?相关考核制度缺失。

2、《坪山新区社区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建立和督促落实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制度的情况;对股份合作公司的监督情况,特别是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建设、城市更新、大宗资产处置、投资购建等重大事项的监督的情况。如股份合作公司(含居民小组级分公司)不愿意接受社区党委监督,也不配合社区党委开展监督,社区党委如何监督?因监督不到位,社区党委书记需要问责,追究责任,情况严重的须接受处理。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居民小组级分公司负责人不配合社区党委接受监督,就不需要问责,不用追究责任?

二、 建议

建议出台《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含居民小组级分公司)责任制考核办法》。

1、明确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含居民小组级分公司)的职能和职责。上级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含居民小组级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出台相关办法,其应承担的职责需予以明确。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集资委(“三会”)等组织架构的职能,明确董事长、经理等经营班子的职责,规定应接受社区党委监管,确保股东或股东代表的知情权、监督权。

2、明确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居民小组级分公司负责人岗位责任制考核。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居民小组级分公司负责人作为全体股民推选出来的当家人,理应承担起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增加股民分红的责任。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居民小组级分公司负责人因监管不力,物业承租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劳资纠纷,因物业承租方拖欠厂租,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居民小组级分公司负责人不作为或追收厂租不力,致使集体经济利益蒙受损失,股民分红减少,应对个人予以责任追究,按程序进行罢免或调整岗位。

石井办事处田头社区工作站

2017年1月6日

编辑:郑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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