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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夯实深圳垃圾分类的行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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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夯实深圳垃圾分类的行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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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的立法权优势,加快推动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步入法治时代,不仅可解“垃圾围城”的燃眉之急,也可以通过先行先试,为全国范围的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深圳经验。

昨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这意味着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将步入法治时代。

高速发展的深圳,尽管拥有6座焚烧发电厂和3座卫生填埋场,但垃圾处理能力还是难以满足垃圾处理需求。为避免“垃圾围城”,加强源头减量、全过程分类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深圳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形势十分紧迫。

深圳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起步较早,办法较多。早在2000年,深圳就被列为全国首批8个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之一。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和实践,深圳已建立起“源头充分减量、前端分流分类、中段干湿分离、末端综合利用”的“大分流、细分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去年3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在全国46个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深圳荣列其中。

但是,推行垃圾分类是个系统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日。对于推行垃圾分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有人总结其原因为“有倡议缺标准、有试点少管理、靠自发无惩戒”。其实,这些都是表面原因,究其深层次原因,一言以蔽之:就是要用法治才能夯实垃圾分类的行动基础。

将垃圾分类纳入法治轨道,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在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的过程中,除了要有可操作的政策、有效的监管体系之外,立法立规,加强外部约束力,通过法治有效督导和引领,加快改变旧有生活方式,则更为关键。例如,美国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资源保护及回收法》《污染预防法》等法规,形成了相对成熟、完备的法律支撑体系。在美国某些城市,乱丢垃圾者不仅可能被处以罚款,还可能被判社区服务甚至入狱。在德国,法律则规定了可以采取“连坐式”惩罚措施,如果发现某处垃圾没有分类,小区物业和所有居民都会收到警告信,若仍没有改善,所有人的清理费用都会提高。

在垃圾分类法治化方面,深圳做了很多有益探索。近年来在垃圾分类管理领域先后出台1个政府规章、3个地方标准和7个规范性文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标准体系,为《草案》的出台做了充分的法律准备。《草案》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别,就是在深圳市2015年颁布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基础上,增设了“易腐垃圾”类别,并将其细分为餐厨垃圾、厨余垃圾、果蔬垃圾、绿化垃圾等四类。从分类上,还可以看出《草案》既注重科学性又充分考虑了可操作性,垃圾收费制度先试点再推广、“按量收费”、“分类计价”……《草案》在审慎稳健的改革细节中体现出用法治推动垃圾分类、维护公平、造福民生的立法意图。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普遍约束性等特点。《草案》的出台也意味着市民要加速养成垃圾分类的技能与习惯,以高水平的市民素质,迎接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

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的立法权优势,加快推动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步入法治时代,不仅可解“垃圾围城”的燃眉之急,也可以通过先行先试,为全国范围的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深圳经验。(评论员赵强)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何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