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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8月19日讯(记者 张玲)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杏坛镇罗水市场前发生一起事故,一名老人被一只“脱缰”大白狗的狗绳绊倒,头部着地后昏迷,而牵狗女子带着狗狗离开现场。随后噩耗传来,老人不幸去世。8月18日晚上8时许,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政府官方微信号“水乡杏坛”对此事进行了通报。
通报称:“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通报里还提到,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目前,该事件的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下阶段,杏坛镇相关部门及各村(居)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并强化宣传教育。
判定为意外事件就不用赔偿了吗?遭遇此飞来横祸的阿婆家属能否向狗的主人索赔?本期张玲说法,我们邀请广东君田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志明律师和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爱东律师就此事件做个解读。
官方调查定性为意外事件不是法律免责事由
黄志明律师强调说,虽然这个事件经官方初步调查定性为意外事件,但意外事件在法律上并不是免责事由,因此相关的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回顾事件,本案的“元凶”是两只追逐的狗,一只身上有牵引绳,一只身上没有牵引绳,身上有牵引绳的狗追逐中绊倒老人导致悲剧的发生。
无论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和现行有效的《侵权责任法》均规定: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回到本案,两只狗是无法作为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但两只狗背后的饲养人应对事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身上有牵引绳的狗,涉嫌两个责任方:一、把狗牵出来的12岁女孩,但该女孩在法律上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因此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二、狗的饲养人,官方通报中并没有说明基于什么事由让12岁的女孩独自带狗出来玩,不排除饲养人具有过失和过错,即使没有过错,存在第三人过错的情形下,狗的饲养人也应先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身上没有牵引绳的狗,虽然不是该狗直接造成老人绊倒,但从视频我们可见,该狗身上是没有牵引绳且无人牵领的,明显违反了养犬管理条例,也因此引发了无人管理下的追逐和被追逐,与悲剧的结果具有关联,因此该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案例有法院判决赔偿先例
张爱东律师此前也曾代理过相关案件:老太太在公园走路,被狗撞倒导致骨折。事件发生后,狗的主人无法确定是谁,但法院要求公园管理责任人(深圳某街道办)以及第三人(公园实际管理机构某物业公司)赔偿老太太4万多元,判赔理由是未尽管理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未能有效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致使老太太在公园内因犬只撞倒受伤。
张爱东律师告诉记者,这种案件通常会产生两种责任,一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二是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原则上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必须承担责任,只有他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免责或者部分免责。公共场所管理人则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