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网评论员 石静文
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案”来了!今年35岁的梁某在2018年开始创业,之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今年3月,梁文锦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于近日得到了法院的批准。
现如今灵活就业理念深入人心,创业成为了一种创造财富、实现自我价值的方式,越来越多的微商、电商等灵活就业者加入了市场竞争的大潮。但风险与收益并存,不可避免的是部分创业者将面临挫折,出现债权债务纠纷,甚至负债累累。个人和企业都是社会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他们面临的经营困难需要及时纾解。
大量的创业者诞生,众多经营者失败退出,是市场的常态化现象。企业资不抵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而当个人无力偿还负债时,却无法有效退出市场。因此,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先行先试具有开创意义,为个人提供了市场退出机制,填补了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
根据裁定书,未来三年,梁某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债务人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有网友担心:这是否为欠钱不还的“老赖”提供了逃避债务的空间?
客观来讲,一家四口在深圳,每个月7700元的开销只能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剩下的全部用于还债,更是避免了个人破产条例成为逃债的“避风港”。为防止恶意逃债的“老赖”,条例也设计了“不能逃、不敢逃和不想逃”的诸多条文,如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把破产登记制度与个人征信体系相连接;规定债务人严格执行限制八种高消费行为禁令等。可以说,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扎紧了篱笆”,防范“假破产,真逃债”。
另外,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是“诚实而不幸”,当诚实守信的债务人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可以获得个人破产法的保护。梁文锦未来有可预期的收入和较强的偿还债务的意愿,但同时要向法院提交重整可行性报告,并在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里,遵守各项规定、顺利通过免责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债务。
因此,个人破产制度不是给老赖放水,更不是让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而是给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帮助债务人走出危机、振作奋起、创造财富、积极还债,是对其最合理的帮助,也是对市场公平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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