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发生意外谁担责?律师:劝酒者或需担责
2021-10-08 14:15
来源: 深圳特区报

共同饮酒发生意外谁担责?律师:劝酒者或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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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10月8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国庆节七天长假,亲朋好友相聚,时常喝酒助兴。然而,因为劝酒或贪杯,原本愉快的聚餐可能也会发生意外。记者近日采访律师了解到,如果劝酒者存在过错,且劝酒者的劝酒行为和饮酒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劝酒者应当承担责任,甚至还可能承担刑责。

同事之间正常聚餐,过量饮酒酿惨剧

记者从福田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的一宗共同饮酒引发意外的案件了解到,老林和十余人聚餐喝酒,就“喝”出人命,还“闹”上了法庭。据介绍,老林和同事老张等十几人在福田一餐馆聚餐喝酒。老林“喝高”后被几名同事送回宿舍休息。护送期间,同事们均未发现老林有明显不适。次日清晨,室友发现老林体温过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现场后发现,老林已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老林是猝死。事发后,老林的母亲将老张等共饮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80万元。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谁是饭局的组织者,事发当晚应是同事之间的正常聚餐。老林过量饮酒的行为与其伤亡后果之间存在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老林明知自己酒量和身体状况仍饮酒至醉,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老林醉酒后,共饮人履行了扶助、照顾、护送义务,并将其送回住所,且共饮人及老林室友均未发现老林有不适情形。共饮人在老林醉酒时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福田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共同喝酒的被告无需赔偿。

强迫性劝酒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认定劝酒者是否存在过错,主要看劝酒者是否存在这些行为,比如对饮酒者强迫性劝酒,比如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或者饮酒者出现身体不适时未及时将其送医就诊。”冯楚说,组织或者召集饭局的人,只要在酒局当场,即使在饭局上没有喝酒,也属于共同饮酒人。

记者了解到,劝酒在严重的情况下,还存在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冯楚介绍说,如果劝酒者明知对方属于严重酒精过敏、服用不宜饮酒的药物等身体不宜饮酒情形,仍强行灌酒,导致对方轻伤以上结果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每到节假日,交警部门查处涉酒违法的数量可能有所增加。冯楚表示,如果劝酒者明知共饮对象酒后开车,却仍然为其提供机动车辆,这相当于为行为人提供犯罪工具,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酒吧、餐馆等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须尽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酒吧、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客人醉酒时,也不能置身事外。2020年12月,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认定饮酒人饮酒所在的酒吧存在安全隐患。因酒吧业主和原告达成调解协议且协议已履行完毕,故龙岗法院不予处理。

和老林醉酒致死不同的是,男子李某是和朋友在酒吧喝酒后,在醉酒状态下坠楼身亡。李某的家属要求共饮人、涉案酒吧业主、酒吧所在地物业公司及物业公司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索赔共计80万余元。经查明,李某喝酒所在酒吧架设的消防安全通道外延栏杆高度为104厘米,低于国家对建筑物公共部位凭空处栏杆的净高度要求,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冯楚表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对过量饮酒行为,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必要的警示或进行必要的劝告、说明,未对明知已醉酒的客人在合理限度内提供必要的醒酒、照料休息服务,酒吧、餐馆等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这些行为也会被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冯楚说。

[编辑:马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