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数字经济有利于在科技革命中抢占先机。图为第三届信息通信产业(深圳)高峰论坛在深举行。
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数字经济作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数字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发重要。但数字经济发展中暴露出来的安全、产权、舞弊、垄断等问题不容忽视。要实现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建设,在规范中发展数字经济,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
数字经济发展已被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中共中央政治局10月18日下午就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进行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要站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
一、数字经济是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的必然
“十三五”期间,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已成为驱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关键力量。数字经济在GDP中所占的比重逐年提升,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到35.8万亿元,占GDP比重达到36.2%。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业务新模式的开发,将加速产业数字化进程,推动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面临新一轮科技革命和“卡脖子”难题,数字经济发展将成为破题之法。数字经济中涉及的数字技术本身就是世界科技技术革命中的重点竞争领域,发展数字经济有利于在科技革命中抢占先机。数字经济发展还将促进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帮助企业了解用户需求,提高企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行业内良性竞争,增强企业创新激励,提高企业创新效率。通过资源要素配置的优化,数字经济发展也能实现将更多资源集中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上。
数字经济发展下带来的互联网的普及率和利用率的提高,将增强创新的外部正效应。例如,通过各类网络平台,信息和知识的交流和分享可以实时进行,信息获取效率大幅提高,创新主体的创新思路、成果得到广泛传播,进而激发其他创新主体新的创新思路、成果,实现良性循环。数字经济发展也将增加企业间的跨界融合,而这种产业链外的产业融合有利于进一步增强融通创新。
可以预见,在“十四五”期间,数字经济对于经济发展和创新研发的促进作用将会继续提升。
二、数字经济发展的一些潜在问题已初见端倪
经过数年的探索,我国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数字经济发展的一些潜在问题已初见端倪。
其一,互联网与数字经济高度相关,而互联网潜在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问题可能制约数字经济发展。计算机病毒可能导致网络系统瘫痪、数据丢失或被窃取。对于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管理的企业而言,系统瘫痪可能导致整个企业停摆。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其丢失和窃取将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尤其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网络安全问题的存在将使其资金安全面临重大威胁。尽管我国近年来在信息安全技术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大,但目前信息安全行业仍然是以密码学为主,在系统安全上仍存在较大风险。
其二,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信息和数据的搜寻成本降低,可得性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新的知识产权问题。一方面,传统的知识产权可能因此受到侵害。以影视作品、小说这一文学作品为例,互联网已成为其主要获取来源之一。但是,各种盗版网站也是层出不穷。简单的域名注册,加上爬取的各类资源,一个盗版网站就可以建成。域名获取的难度之低,也使得追溯责任人的难度加大,对于盗版问题难以治本。另一方面,数据作为新型的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如何界定,其使用权,许可权如何管理等等问题还亟待解决。产权的明确界定可以加速数字经济发展,也可能抑制数字经济发展。产权的明确界定,可以进一步提高数据的内在价值,激发数据创新活力,抑制“搭便车”行为,减少经济中的外部性问题,提高经济效率。但是,一旦过度界定产权范围,一些基础性的数据将被垄断,基于这些数据的技术发展,数据创新的难度加大,互联网行业的进入壁垒、发展壁垒可能形成。
其三,数字经济发展下,企业形成和掌握的信息、技术优势也可能加剧其与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可能成为其牟利的工具。个人信息的潜在商业价值驱动了部分企业的超范围收集用户信息行为。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位置、电话、信息、购买记录等私人信息可能已经被一些APP窃取,且部分APP更是利用与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宣称一些非必要权限是其功能运行的必要权限,迫使用户对其开放相关权限。尽管过去几年许多违规APP已被下架,但这类行为并未被根治。除此之外,电商平台的“二选一”和“千人千价”的做法也会直接损害用户利益。技术的发展也可能被一些企业利用,导致强隐蔽性、高危害性的互联网会计舞弊的问题发生。
其四,数字经济发展中,大型企业的“赢者通吃”属性可能导致市场垄断问题的产生。平台经济领域中,数字经济的正外部性可能导致本身有资源优势的平台在资源获取、发展上的优势不断扩大。由此形成的一些大平台可能利用技术、数据、算法等进行合谋或限价,通过轴辐协议、排他性协议等抑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和发展,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部分大型平台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做出垄断行为,例如品牌屏蔽与封锁、“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
三、在规范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
要实现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针对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可能问题,从利益角度出发,有重点地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在规范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
整体上,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可以通过组织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的建立健全进行完善。其中,组织体系上,要明确数字经济相关部门的职责,确定统筹数字经济发展,监督数字经济发展等不同职责的负责部门,并积极调动行业、企业等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发力于数字经济发展。制度体系上,应当建立健全数据保护制度、数据产权和反垄断制度、数据流动制度以及数据开放制度,在保护数字经济行业企业和用户权益的同时,通过数据的开放共享进一步加快数字经济的发展。在监管体系上,要发挥国家、行业、媒体、公众等的监督作用,构建以国家监督为主,行业内部监督为辅,媒体、公众作为补充的多层次监督,在公平竞争、用户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实施全方位的监督,借助国家层面的手段和措施以及行业协会的管理,积极引导和规范企业的行为。
针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一些潜在问题,深入考虑问题的根源,从利益角度出发,差异化地进行治理体系的完善。就网络安全、数字安全问题,企业自身利益受到这一问题的威胁,有强烈的动机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国家在完善国家安全体制体系时,可以充分发挥企业信息安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通过一定的研发补助和政策优惠,鼓励企业设立以“企业研发机构”等形式为主的自主研发机构,鼓励企业进行产学研科技合作,鼓励企业增加对区块链、5G技术等技术的研发,并利用这些技术构建多维度安全技术防护体系。
就用户利益和企业舞弊问题上,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可能遭到破坏。考虑到互联网业务的复杂性,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除了要健全《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外,还要明确平台企业责任,建设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监督功能,鼓励行业的自查自纠。此外,对于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传统知识产权受到侵犯问题,可以尝试探索跨行业监管,通过促进文体行业与互联网行业的合作、监督,加强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而数据产权界定和平台垄断问题涉及企业间的利益分配,行业监督、行业自律可能难以发挥作用,甚至会使利益向大型企业倾斜。在数据产权与反垄断制度的建设上,需要充分发挥政府治理作用,在数字经济发展、数据权益分配和市场竞争秩序中找到平衡点。
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数字经济作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数字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发重要。但数字经济发展中暴露出来的安全、产权、舞弊、垄断等问题不容忽视。要实现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建设,在规范中发展数字经济,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
深圳是全球数字经济产业重镇,电子信息制造业和软件行业基础雄厚,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竞争力持续增强。2020年,深圳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30.5%,规模、质量领跑全国。深圳应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大机遇,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主线,加快打造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