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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11月27日讯(记者 翁任莹 张玲)崩溃了,不想干了!全国多个经营肉夹馍的店家最近心理受到打击,原因是“潼关肉夹馍”这几个字可能不能用了,不但要赔偿给潼关肉夹馍协会3万到5万元不等的赔偿金,要继续用这个商标,还得向协会交99800元。与之异曲同工之“尴尬”的还有“逍遥镇胡辣汤”。
一下子打击了一大片,不光店家受影响,消费者也有意见。多位深圳市民接受深圳新闻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潼关肉夹馍协会收取加盟费的做法不可取。魏先生认为,这纯粹是一种牟利的手段,没有任何道理。协会如果是以管理的方式对肉夹馍小店做一些品牌建设是有意义的,但是简单的把店家拢过来收费,不可取。赵女士则认为,这赔偿金要得有点多了,有垄断的嫌疑。
相关报道页面截图。
本期说法,我们邀请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芬解读由肉夹馍引起的商标纠纷,听听她怎么说。
记者:潼关肉夹馍协会提出的使用商标需交99800元是否合理?
周芬律师:“潼关肉夹馍”属于集体商标。“集体”商标区别于“普通商标”,带有区域性及社会公益性质,权利人是否有权向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值得商榷。
记者:行业协会是否有权向商家索要商标费用?
周芬律师:“潼关肉夹馍”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潼关肉夹馍协会作为该商标的权利人,个人认为是有权利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但法院能否判定侵权以及判赔的金额还要看个案。
周芬律师接受深圳法治发布记者采访。
记者:比如沙县小吃、四川火锅、潮汕牛肉丸、隆江猪脚饭,广东肠粉、客家米酒……类似这样的地方特色小吃是否也有可能出现抢注的行为?
周芬律师:其实这样的地名加食品名的商标挺多的,例如“库尔勒香梨”“吐鲁番葡萄”“五常大米”等等,只是一般民众不太关注。但最近“潼关肉夹馍”的事情闹的沸沸扬扬,有可能出现抢注行为。商标法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以即使有抢注的意图,也是要看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最新进展】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的商标纠纷事件做了回应。回应称,“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经查,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图形加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夹馍”商品上。原商标注册人为老潼关小吃协会,2021年1月27日公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潼关肉夹馍协会。
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11月26日,潼关肉夹馍协会就“潼关肉夹馍”商标进行维权一事发表致歉信,向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道歉,“给广大肉夹馍经营者带来了严重的困扰和麻烦。”
图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页面截图。
【关于周芬律师】
周芬律师,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