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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3年9月8日讯(记者 张玲 翁任莹 田刚 实习生 陈彦宏)8月24日,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启动核污染水排海,占地球70%面积的海洋因此受到核污水的污染。法律“玲”距离栏目记者随机采访了深圳市民,有人关心海洋生物怎么办?海鲜和日料还能吃吗?日系化妆品还安全吗?也有人关心核污水排海对人类和地球的更长远深刻的负面影响。
在研究国际法的深圳律师看来,核污水排海行为公然违反国际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即《伦敦倾废公约》)。本期法律“玲”距离,来自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的郑炫媛律师,以及毕业于英国明翰伯大学的法学硕士张元娇实习律师就为我们详细剖析背后的法律问题。
央视新闻报道截图
法律“玲”距离:日本将核污水排海,违反了哪些国际法?
郑炫媛律师:日本将核污水倾倒至大海主要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日本作为缔约国,具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国际义务。但日本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和原则。
张元娇实习律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一条明确定义了什么是“海洋环境的污染”,日本倾倒核污水排海这一行为已构成该公约所指的“海洋环境的污染”。
同时,日本也违反了该公约的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内容。《公约》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4条规定,各国在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时应在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约的必要措施。并且在第195条明确规定,各国在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时采取的行动,不能直接或间接将损害或危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
除此之外,第207条也提到了各国应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尽量减少有害、有毒或有碍健康的物质,特别是持久不变的物质排放在海洋环境。日本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其所作出的行为完全没有履行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国际义务,违反了不损害国外环境的国际法原则。
其次,这个行为也违反了《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该公约也被称为《伦敦倾废公约》,目的是敦促各国共同防止由于倾倒废弃物而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日本的行为违反该公约第一条所规定的“各缔约国应个别或集体地促进对海洋环境污染的一切来源进行有效控制,并特别保证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因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
郑炫媛律师(左)和张元娇实习律师接受法律“玲”距离记者的采访。(张玲 摄)
郑炫媛律师:需要提醒的是,虽然《伦敦倾废公约》中的“倾倒”指的是“任何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筑物上有意地在海上倾倒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日本通过管道的方式排放核污水,与“倾倒”的字面意思有所不同,但日本作为缔约国,有履行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不应狭义理解“倾倒”。核污水也属于“不宜在海上倾倒的强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强放射性物质”。
除了与海洋相关的条约外,日本这一行为还可能涉嫌违反《核安全公约》。
张元娇实习律师:是的,在核安全方面,核污水排海违反了《核安全公约》。《核安全公约》中指出,对核设施具有管辖权的国家应当承担核安全的责任,其中的核设施包括贮存、装卸和处理放射性材料的设施。
本《公约》的目的之一就是在于建立和维持防止潜在辐射危害的有效防御措施,以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来自此类设施的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日本对于福岛核电站所产生的核污水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在本国法律的框架内采取为履行本《公约》规定义务所必需的立法、监管和行政措施及其他步骤。日本执意将核污水排海的行为,恰恰违反了本《公约》所规定的义务。该行为不仅污染海洋环境,同时也危及周边国家安全,将海洋污染风险转移给周边国家以及国际社会。
法律“玲”距离:国际法方面,我们有什么司法救济途径?
张元娇实习律师:第一,各国可以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诉讼,申请禁制令来阻止核污水排海。
如果想通过诉讼的方式阻止日本排放核污水,与其他诉讼相同的地方在于,需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日本排放核污水造成的实质性损害结果发生。这一取证过程较为困难,核污水入海所产生的影响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证明;
第二,可以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请求作出法律咨询意见;最后一点是可以将争端提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项下的仲裁程序。
郑炫媛律师:这里我补充一点内容,请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的主体不能是国家,利益相关国可以通过联合的方式推动联合国组织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请求作出法律咨询意见。
另外,国际法院所作出的法律咨询意见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可为日后的国际诉讼或仲裁提供有利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