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将于5月15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延续探索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特别在城中村改造新旧模式交替衔接的当下阶段,对“三旧”改造作出了最新的明确指引。
自2009年以来,广州市陆续出台了《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的“1+3+N”系列文件,对于推动全市以“三旧”改造为核心的城市更新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此前文件相继到期的基础上,本次出台的《实施办法》吸取此前项目开展经验,并对正处于政策调整期的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给予新的支持和指引。同时,对于已启动的既有改造项目,在改造模式、改造程序等方面保持原有政策的延续性与稳定性。
《实施办法》针对广州市“三旧”改造既有项目(即在规章实施前已批复方案或者已引入合作企业的,以及其他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三旧”改造项目),明确改造工作规范,为有序推进城市更新行动提供法治保障。
传承历史文化项目,或可奖励容积率
《实施办法》共6章44条,包括总则、规划管理、计划和方案、用地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制度创新如下:
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坚持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实施办法》强调“三旧”改造应当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
《实施办法》要求在“三旧”改造有关规划、方案中明确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对历史文化保护作出贡献的“三旧”改造项目,给予容积率奖励,更好地促进保护历史文化。通过项目组合实施,解决历史文化遗产持续保护的资金问题。
其中,《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指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三旧”改造项目,可以在资源环境可承载并保障空间品质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给予容积率奖励:
(一)无偿将符合规定的土地提供给政府储备的;
(二)高于规定标准提供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
(三)对历史文化保护作出贡献的。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实现绿色发展。《实施办法》充分衔接广州市科学绿化最新要求,强调“三旧”改造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和树木保护工作,结合实际需求,优化绿地布局,按照规定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在立法中明确集约用地、节能节水、低碳环保原则,助力实现“老城市新活力”。鼓励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绿色建筑建设和改造,营造宜居环境。
强化用地管理,推动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难点堵点。《实施办法》设置用地管理专章,从“三旧”改造土地整备、土地置换、用地审批等方面进行全流程规范。同时明确拒不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属地区政府依法予以处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工作流程,确保“留守户”搬迁补偿工作主体明晰、程序合法。此外,针对原权利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现场办理注销的情况,明确可通过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委托改造主体办理,提高改造工作效率。
先补偿后搬迁,不得暴力搬迁
强化权益保障,实现共建共治共享。《实施办法》将公众参与贯穿“三旧”改造全过程,充分保障权利主体、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机制,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项目的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的规定。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提出,广州市建立健全“三旧”改造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权利主体、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在“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本市建立健全“三旧”改造咨询机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参与项目的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
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和复建安置先行,《实施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四是建立时限管理机制,督促已批项目改造主体推动改造,确保按已批复实施方案如期开发。
此外,经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定机关审定;但《实施办法》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审定,在一定程度上下放更多审定权利到区级政府:
(一)不涉及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改;
(二)不增加片区策划方案确定的复建安置总面积;
(三)不减少由市人民政府分配的节余建筑面积及用地。
(南方+记者 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