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物业小区的管理及服务关系千家万户,和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息息相关。为促进物业服务领域高质量发展,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物业服务的内容,以三个常见物业类问题为切口,用小视频的方式通俗易懂地开展线上普法宣传活动,真正把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提升公众对住建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提高法治住建建设水平。
解读物业那“典”事儿第二期。
深圳新闻网2024年7月31日讯(记者 黄卓坚)当“物业服务不到位,我作为消费者就不交物业费”遇上“你不交费还要啥物业服务质量”,物业公司和业主矛盾升级。那么,当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时,能否拒交物业费呢?本期普法视频,让我们以这个问题为切入点,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