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多项首创性科创制度措施 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
2024-08-07 07:09
来源: 深圳特区报

广东出台多项首创性科创制度措施 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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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4年8月7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严俊伟)8月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下称《条例》)情况,《条例》于7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一章94条,在地方乃至全国立法层面提出了多项首创性的制度措施,如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确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构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单列管理制度体系,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支持高等学校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提出激发新型研发机构转化动力的创新机制等,全方位全过程多角度引领推动广东省科技创新工作创新发展。

基础研究是广东科技创新的“短板”。为此,《条例》专设“基础研究”一章,第十三条将“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基础研究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基础研究投入政策上升为法规;第十六条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支持高等学校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第十九条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确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并规定基金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负责基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监督与评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等工作。

广东虽然在科研投入、专利申请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等方面持续领跑全国,但科技成果转化仍然存在着转化流程繁琐、转化周期过长、科研人员转化动力不足、市场对接不畅等问题。对此,《条例》作了系统性、创新性、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构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单列管理制度体系。

《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明确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单位自主管理,经评估后自主处置,发生亏损时由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并进一步简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流程;同时,探索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按时间周期、类型、阶段进行整体考核,不再单独进行考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相关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实施科技成果相关资产单列管理。

在促进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方面,第六十四条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提出激发新型研发机构转化动力的创新机制,规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的单位留存收益部分,可以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给予现金奖励或者股权激励。

[编辑: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