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考试东窗事发 坪山检察官:应试者和替考者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024-08-13 16:00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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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东窗事发 坪山检察官:应试者和替考者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深圳新闻网2024年8月13日讯(记者 翁任莹)今年4月,吴某和刘某二人报考了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两人系妯娌关系,因刘某处在哺乳期,遂提议吴某代替刘某参加考试中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课程考试,吴某答应后刘某将身份证交给吴某。2024年4月13日下午,吴某替考过程中被监考人员发现并报警。

经审查,坪山区检察院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吴某、刘某参加的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吴某代替他人、刘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代替考试罪的规定。考虑到吴某、刘某有自首情节,案件情节轻微,两人认罪态度良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对二人拟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促进司法公正,坪山区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会上吴某、刘某作了深刻忏悔,表示将吸取本次教训,希望给她们改过自新的机会。经讨论评议,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吴某、刘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什么是代替考试罪?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破坏国家考试制度,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权利的行为。应试者、替考者(俗称“枪手”)、介绍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代替考试罪旨在惩治失信背信行为,保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哪些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检察官提醒,诚信应试是每一个考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采用替考等方式不但践踏了诚信的道德准则,而且应试者和替考者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希望广大考生以案为鉴,充分认识替考行为的危害以及法律后果,遵守考纪,诚信应考,勿以身试法。

[编辑:张玲 吴沁彤] [责任编辑:单铭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