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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超时加班划出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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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7 18: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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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行业、企业超时加班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y6 C) N.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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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二批超时加班典型案例,提示用人单位注意违法行为风险,促进依法规范用工。' [$ I) f& h& o, R  B7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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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X6 i1 l4 `1 }, T; r, ?) v9 {* }

' C/ R" v/ N+ ]" s+ E3 T# C  遗憾的是,即便法律有明确规定,超时加班的现象在现实中仍屡有发生。面对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超时加班要求,很多劳动者不得不忍气吞声。调研发现,导致劳动者如此被动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举证能力、时间成本、仲裁诉讼负担等等。" M3 [. Z( U6 c9 w% j2 [% z& \8 W- k; S

" Y. t! K; M4 `  s  在这个意义上,两部门联合发布的10个超时加班典型案例,就为劳动者依法维权和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提供了明确指引。比如典型案例(一)关注的“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就是现实中常见的劳动纠纷。对此,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有明文规定。《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私自制定的超时加班“土政策”,在法律上均应认定为无效。动辄以此来威胁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错公穿了错婆鞋——错上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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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L  T# b# ?/ D/ N6 @  还有些企业偷奸耍滑,事先要求员工签署所谓的“奋斗者计划”,书面同意“放弃加班费”。一旦双方对簿公堂,用人单位自持有“白纸黑字”,摆出一副有恃无恐的面孔。事实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在法律上显失公平,也应认定无效。这也是典型案例(二)所讨论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的问题。 崇尚奋斗无可厚非,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的挡箭牌。谋求企业发展、塑造企业文化都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2 r& N/ K6 l. z3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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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徒法不足以自行。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对于超时加班相关的法律问题早已有明文规定,但是很多用人单位要么是置若罔闻,比如案例中关注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增加工作任务”的问题;要么是装傻充愣,比如案例中讨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包薪制,拒付加班费”的问题……这些劳动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十分普遍。那么,两部门联合发布这些典型案例就是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将超时加班的代表性法律争议置于公众视野,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给超时加班划出一条法律的“红线”。(人民网)( \/ N- V7 F7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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